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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签由法定 缺项漏项属违法

时间:2017-07-21 08:59来源:武威农业 作者:佚名
 

  2016年春,凉州区中坝镇姜××从武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利单295”小包装玉米种子,在其经营的绿丰源农资经营部内销售。执法人员在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该批种子未按规定标注品种审定编号,当场责令其停止销售,将尚未销售的种子退回进货商武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对该批种子按规定标注审定编号后再进行销售。武威××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销售标注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姜××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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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武威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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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和文字说明。设立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销售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种子,也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并且应当按规定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等主要内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乡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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