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引发的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鹏、潘某园、厉某飞、许某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综合其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等之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鹏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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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引发的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鹏、潘某园、厉某飞、许某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综合其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等之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鹏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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